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 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和《十堰市市级 财政投资评审现场勘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117/2021-12913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十堰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十财投资发〔2020〕11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19日 16:12:13
效力状态
有效

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跟踪评审质量,现将研究制定的十堰市财政投资项目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和《十堰市级财政投资现场勘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投资评审联系。

附件:1十堰市财政投资项目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2、《十堰市级财政投资现场勘察管理办法》

十堰市财政局

2020519

十堰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跟踪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湖北省财政投资评质量控制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办法所称跟踪评审,是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阶段实施动态跟踪评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财政局按《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办法》通过政府采购招标采购的社会专业机构,委托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的跟踪评审工作(简称:受托专业机构)

第四条  受托专业机构开展跟踪评审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原则,对评审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跟踪评审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项目建设要求、管理规定,通过政府采购选定跟踪评审中介机构,签订评审委托协议,明确财政投资项目跟踪评审范围、评审阶段、评审内容、控制目标及相关事项。

第七条签订委托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专业机构在了解项目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应及时成立项目组,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提交项目跟踪评审方案和工作计划。项目组人员应在专业和数量上满足跟踪评审的需要,一般应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现场代表、专业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注册会计师等。评审计划一般应包括评审重点、评审方法、人员组成和进度安排等内容,具备可操作性。

第八条根据委托协议书要求,现场代表每周到现场不少于1次,对项目施工进展情况、造价变动情况进行了解、记录,并认真做好现场工作日志,对现场发生的造价问题及时进行咨询、审查。

第九条  受托专业机构应于每月定期财政局业务科室、投资评审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报送项目跟踪评审情况,主要包括:一是《十堰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跟踪评审情况表》(见附件一);二是项目跟踪评审情况简报,具体内容视各阶段跟踪评审的实际情况而定。

财政部门因特殊原因急需了解评审情况的,受委托的社会专业机构应积极配合,另行报送跟踪评审报告。

第十条  受托专业机构完成项目跟踪评审任务后,应对项目跟踪评审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并在出具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跟踪评审总结报告。

第三章主要内容

第十根据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跟踪评审包括项目前期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阶段,跟踪评审的一般内容为:

(一)项目前期阶段

根据委托方具体要求,参与项目预算的审核,全面了解建设项目预算编制情况,并将预算指标进行细化,判断其指标是否超过概算指标,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预算中明显存在的多计、漏计等问题提出修正意见。

(二)招标投标阶段

1.对招标活动的程序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对建设项目达到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标准的,受托专业机构应建议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公开招标。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内容。

2.对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进行审核

对项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原则上采取全面复核,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应以复核情况说明的形式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与建设单位沟通一致。经与原编制单位核对无误后,由原编制单位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合同签订阶段

根据招投标文件,对合同文件及合同价进行审核,对合同中涉及影响项目成本的重要因素如计价方式、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期、价款结算方式、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权限及程序等方面要进行重点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与建设单位核对取得一致。

(四)施工阶段

1.参加主要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在主要隐蔽工程或重要节点验收前,提前通知受托专业机构现场代表(下同),共同记录(拍照、录像)隐蔽工程完成及验收情况。

2.参加重要的现场签证工作

根据现场实时跟踪情况,现场代表应做好对临时应急工程、突发事件的记录工作,同时应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进行规范、准确地签证,详细说明签证事项产生的原因、时间、处理的办法等内容,必要时配以简图和文字说明,并对所有签证单进行编号存档,保证签证的真实、有效、及时、完整,减少工程结算时的不必要纠纷。

3.对涉及调整造价较大的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审核

遇重大设计变更,累计超过工程合同总额10%100万时,按《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十政规【20151号)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将变更情况报市政府审批。并从变更手续是否齐备、施工单位报审的变更工程量是否准确、报审变更的造价是否合理正确三个方面进行审核,对变更所引起的造价变化的金额进行确认。

单项变更或现场签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5万元)的,受托专业机构应及时上报财政局业务科室和评审中心,以便对财政投资项目投资进行动态管理

4.项目招标范围以外增加或变更工程中的主要设备及材料价格进行审核

受托专业机构应及时掌握材料的市场价格信息,协助建设单位选择价廉质优的材料及设备,对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初审的材料(设备)价格签认单进行审核,并就审核结果与建、施双方取得一致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5.审核与监督工程价款结算及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项目预算和资金拨付情况,对项目单项结算、资金拨付、进度款支付、预付款等内容要定期统计与分析,按月填写《工程价款结算及资金使用情况表》(见附件二),随跟踪评审月报上报建设单位和财政局资金管理科室

6.开展单项工程(分段)结算审核

建设单位在每个单项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负责组织合同承包方及时编制结算,并会同监理单位对结算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后,及时提交给评审中心。

(五)竣工阶段

项目竣工验收后,受托专业机构应及时汇总分阶段结算审核结果,指导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好往来款项和结余物资的清理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竣工决算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付费原则,跟踪评审费由委托的财政部门支付,受委托社会专业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组成员不得接受建设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建设单位报销费用,不得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受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由此造成财政损失的,财政部门将有权追究其责任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减少或禁止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受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禁止向无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项目内部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积极配合受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受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应遵守国家现行行业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堰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现场勘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评审现场勘察工作,提高勘察质量和评审质量,根据《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湖北省财政投资评质量控制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现场勘察的目的

(一)检查项目送审资料与实际建设内容是否相符;

(二)解决项目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如资料模糊、标示不清、签证不明确等。

第二条  现场勘察一般应在熟悉项目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或在对项目实施初步审核、形成初步审核结果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或疑问进行现场勘察。

第三条  现场勘察应由项目审核人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后进行。

第四条  提出现场勘察申请时,应填写《现场勘察申请表》,载明项目概况、送审内容、勘察内容、勘察时间地点和拟参加人员等。

第五条  现场勘察一般应不少于2人同行。

第六条  现场勘察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可要求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  现场勘察包括一般性核查及重点核实两方面的内容。

一般性核查主要是检查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送审资料反映的情况是否相符,核查建设内容的概况并随机抽取具有代表性的单元或部位进行检查。

重点核实主要是针对发现的送审资料不清楚或图纸、签证不明确等问题进行现场核对,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涉及金额较大的土石方工程、建筑装饰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型号等进行检查。

第八条  现场勘察应当采取检查、观察、测量、询问、揭露及拍照、录像等方法获取相关证据。勘察时要做好现场记录,勘察发现问题的,应要求建设单位等参加人员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勘察完成后,审核人应及时整理现场勘察记录,填写《现场勘查记录表》。同时对勘察记录进行分析、归纳,将勘察结果应用到审核结论中。

第十条  现场勘察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应在勘察完成后及时向建设单位、财政评审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  《现场勘察记录表》应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现场勘察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廉政纪律和评审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