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117/2021-12773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十堰市财政局、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发文字号
十财行发〔2019〕312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1日 16:57:18
效力状态
有效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十堰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按照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规范我市市直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五、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市直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央、省和其他地区出差人员开展公务活动服务保障工作,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及时出具相关票据。

八、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