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十堰市本级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规程》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117/2021-12772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十堰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十财库发〔2019〕309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15日 16:55:06
效力状态
有效

局属相关单位、机关各业务科室:

根据《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十堰市本级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

十堰市本级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扶贫资金监管,加强风险防控,规范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监控平台)为支撑,以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对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反映情况,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管活动。

第三条  动态监控由预算科、国库科、预算绩效管理科、扶贫资金主管业务科室(单位)、财政监督部门运用监控平台依照本规程职责分工开展动态监控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脱贫办)负责相关督促协调工作。

第二章  动态监控内容

第四条  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包括由中央、省级和市级明确规定纳入财政扶贫资金总台账管理的各级各类扶贫资金。

第五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信息包括指标文件文号、资金名称、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预算项目、金额等指标信息;付款人和账户、支付金额、支付时间、用途、结算方式、支付方式、收款人和账户等支付信息;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等绩效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外部信息;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绩效相关管理等工作流信息。

第六条  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对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的动态监控事项。

1.主管业务科室(单位)预算分配下达情况。包括是否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下达扶贫资金;是否在监控平台及时、准确、完整登记扶贫资金预算指标;是否上传预算指标文件扫描件等。

2.市本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扶贫资金支付情况。包括扶贫项目支出是否符合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标准,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到人到户的扶贫项目资金发放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是否匹配等。

3.市本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填报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绩效结果与目标是否存在严重偏差等。

(二)对县(市)区财政部门工作流信息的动态监控事项。

1.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总体情况。包括预算分配下达进度、落实到扶贫项目情况、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等。

2.扶贫资金支付总体情况。包括支出进度、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等。

3.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总体情况。包括扶贫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执行情况的填报和审核,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等。

(三)局党组、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动态监控事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局脱贫办承担动态监控综合协调、督促考核工作,包括统筹研究确定财政扶贫资金范围、扶贫项目口径,督促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开展动态监控工作,研究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第八条  预算科承担总预算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管理市本级财政扶贫资金总指标,及时接收上级扶贫资金指标,并做好对账导入及分配工作。

(二)督促指导主管业务科室(单位)规范财政扶贫资金指标登记、标识工作。

第九条  国库科承担动态监控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动态监控工作规程。

(二)牵头负责监控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总台账。

(三)跟踪监控平台使用情况,汇总主管业务科室(单位)、财政监督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动态监控情况,向省财政厅汇报。

(四)统一监控总体情况、管理监控平台数据,加强数据分析利用,每日向主管业务科室(单位)、财政监督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通报相关数据。

第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科承担组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工作,管理监控平台有关绩效信息,加强绩效信息分析利用。

第十一条  主管业务科室(单位)承担归口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提出归口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范围、扶贫项目口径。

(二)按要求做好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和指标登记、标识工作,并通过监控平台将预算指标文件扫描件随同指标一并下发。

(三)监控归口管理的中央、省级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以及本级扶贫资金支付、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等情况。

(四)指导督促和监控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口业务科(股)扶贫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绩效目标执行等总体情况。

第十二条  财政监督部门对扶贫资金开展重点抽查工作,充分利用监控平台信息资源,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工作,联合信息科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开设专栏,督促相关科室公开各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和有关制度办法,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扶贫资金信息公开、落实对乡村两级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

第四章  预警信息处理和动态监控情况反馈

第十四条  监控平台自动将预警信息推送给主管业务科室(单位)。主管业务科室(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疑点核实、违规处理和情况反馈等常态化工作。

第十五条  主管业务科室(单位)对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的监控,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黄色警铃预警信息,相关科室(单位)人员应及时办理业务,避免发生违规问题。

(二)对黄灯预警信息,相关科室(单位)人员应釆取电话核实、调阅材料、约谈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核实后在监控平台制作处理单,如实记录核实情况。确认为正常事项,标记为绿灯;确认为违规事项,标记为红灯。

(三)对红灯预警信息,相关科室(单位)人员应跟踪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纠正,并在监控平台制作处理单,如实记录纠正情况,将已纠正的事项标记为绿灯。对性质和情节严重的违规问题,采取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扶贫资金、通报或移交相关部门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主管业务科室(单位)应对县(市)区财政部门的预算分配下达、资金支付、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等工作情况实时动态监控。对工作进度缓慢、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绩效信息质量不高、预警信息处理不及时等方面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及时提醒、督促或通报。

第十七条  动态监控情况反馈,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主管业务科室(单位)、财政监督部门每月7号前将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情况报国库科。

(二)国库科每月汇总主管业务科室(单位)、财政监督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动态监控情况,10号前报省财政厅国库处。

第五章  监控平台使用与数据管理

第十八条  监控平台用户权限配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相关科室和局属相关单位需要开通、变更或撤销监控平台用户权限时,应填写《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用户权限申请表》(详见附表),提供给国库科。

(二)国库科及时对申请表填报信息进行规范性确认后,提供给软件公司设置监控平台使用权限,并向相关科室和局属相关单位反馈开通信息。

第十九条  监控平台数据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

(一)主管业务科室(单位)应按照预算指标分配下达业务规范,于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指标导入或录入监控平台,设定中央、省级、市级扶贫项目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监控平台按日抽取财政扶贫资金数据信息。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相关科室和局属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范围加强监控平台数据的分析利用,上报或对外提供监控平台数据信息时应会签局脱贫办和国库科,避免发生数据失真、数据冲突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监控平台的系统管理员和应用人员应切实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泄露系统账号及密码,确保数据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各主管业务科室(单位)负责解释归口管理的动态监控工作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