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财会监督工作,十堰市制定并印发了《十堰市国有资产管理财会监督实施办法》。现将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必要性
2024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们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组织全市2498家行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建市以来规模最大的国有“三资”全面清查工作。首次实现市、县两级国有资产全口径可视化管控,从根本上扭转了以往“底数不清”的管理局面。
深化国有“三资”管理改革,推进大财政体系建设走深走实,已成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债务风险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随着国有“三资”规模的扩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仍存在职责不清、标准不一、协同不足、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亟须通过制度建设予以规范。制定本《实施办法》,既是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国有资产监管与财会监督的决策部署、衔接上位法的具体要求,也是结合我市实际提升国有资产治理效能的现实需要。
一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并出台系列法规提供制度依据。我市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中央精神转化为实际操作。二是细化省级要求。省委、省政府要求分类监督和全生命周期监管。鉴于省级细则尚未出台,我市有必要制定覆盖四类资产的办法,落实省部署并将证券化、碳汇等创新实践制度化。三是破解我市监管难题。我市当前存在部门协同不畅、标准不统一、流程不规范、整改不闭环等问题。金融企业国资监管等实践也需制度明确标准,因此须通过制定《实施办法》构建系统监督体系。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8章23条,涵盖总则、职责分工、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检查程序、整改、报告编制监督及附则,核心内容如下:
(一)明确监督范围与原则。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全部纳入监督范围,确立“分类管理、协同联动、全程覆盖、保值增值、依法处置”五大原则,区分不同资产类型制定差异化监督标准。
(二)细化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财会监督,负责行政事业性资产及金融企业资产监管;机关事务部门承担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机关事务资产统一管理;资建部门履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负责确权登记、价值评估等;国资部门聚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保值增值及资本运营效益。
(三)规范监督内容与方式。按资产类型细化监督重点:行政事业性资产侧重配置合规性、收益上缴等;自然资源资产突出权属合法性、有偿使用等;企业及金融企业资产聚焦产权管理、资产评估、处置程序等。监督方式包括日常监督(依托国有“三资”管控平台动态监测)、专项监督(每年按30%比例抽查)、即时监督(针对重大资产变动、突发事件等)。
(四)完善监督流程与整改机制。规范检查准备、实施、结果反馈全流程,明确检查方案制定、回避制度、异议处理等要求。建立分类整改机制,对轻微问题提醒纠正,重大问题限期整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五)强化报告编制与整改落实。明确财政、资建、国资部门分别牵头编制专项报告,财政部门汇总形成综合报告报市政府审定;要求收到人大审议意见后30日内制定整改方案,确保问题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