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有何背景?
(一)中央文件有要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107号令)和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1号),对理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体制、确定提取比例、扩大使用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备案,财政部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根据107号令及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2011年制定的《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实施办法》。
(二)实际工作有需要。救助基金是救助交通事故伤员生命的“绿色通道”和“救命钱”。我省救助工作开展以来,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基金使用率不高、发展不充分、抢救费用时限较短、抢救费用限额较低、审批程序较为复杂等问题,救助基金救急救难、服务群众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体制,提升救助标准、便利度和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二、《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1号)等。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分为总则、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管理机构职责、救助基金筹集、救助基金使用、救助基金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办法名称。我省救助基金试行办法执行了10余年,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执行的情况看,发布正式的办法时机已经成熟,本次修订后拟采用《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为名称。
(二)总则。一是根据107号令的精神,调整我省救助基金管理级次,将基金统一设在省级,实现省级统筹。二是明确我省救助基金管理方式,由省级统一购买服务,从符合国家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中依法择优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关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机构职责。根据近几年工作实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增加省高级法院和省民政厅为成员单位,并明确相关职责。省法院负责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受理、审理、执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诉讼案件。省民政厅负责指导殡葬管理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
明确省、市(县)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承办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各自承担上级和本级联席会议交办的事项。
(四)关于救助基金的筹集。明确以省级为单位,救助基金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本年度暂停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
(五)关于救助基金使用。一是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二是取消抢救费用限额,将原办法中抢救费4万元的垫付限额取消,不再设限。三是延长抢救费用时限,由原来的3天调整至7天,并明确特殊情况下可超过7天。四是简化审批程序,将抢救费用审核程序由原来的卫生部门初审、基金管理机构审核,调整为由基金管理机构直接审核。五是缩短抢救费用的审核时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至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六是对丧葬费用垫付形式进行调整。考虑实际情况,办法提出丧葬费用垫付形式可结合事故处理部门与受害人近亲属最终协商一致的结果予以垫付。七是扩大垫付的丧葬费用范围,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垫付范围。
(六)关于救助基金管理。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确定、变更、考核、运行、财务管理、报告和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等事项进行规范与明确。要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相关信息系统、设立热线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七)关于法律责任。分别明确保险公司、医疗机构、联席会议和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等各自的法律责任。
(八)关于附则。一是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进行解释,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并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丧葬费用范围。二是明确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或农用机械在田间作业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三是明确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