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自《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十办文〔2021〕6号),2021年4月6日印发,如后期相关法规文件对职能有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1.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2.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3.负责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4.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保项目谋划、储备和申报对接工作。加强环保资金监管,建立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提高环保资金使用绩效。
5.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6.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7.参与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