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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5-01-09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十堰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可复制,也可从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并准确填写联系电话、地址、邮箱,以便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办理材料

    《十堰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办理地点

    十堰市北京北路89号409室(市财政局办公室)

 

办理时间

    8:30—11:30,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719-8102626

 

办理流程

   (1)申请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十堰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可复制,也可从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并准确填写联系电话、地址、邮箱,以便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2)申请方式。《申请表》填写后,可通过信函、网上申请等方式报送市财政局办公室。

 

   (3)申请处理

    1)登记。局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要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进行相关补正;对于符合要求的,将根据申请表相关信息,在《十堰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财政信息处理单》(以下简称《处理单》一式两份)上登记。  

    2)交办。局办公室根据所申请内容,按业务类别不同,将《申请表》和《处理单》一同转到相关科室(单位)办理。    

    3)承办。相关科室(单位)在收到局办公室的办理通知后,对申请事项作分类处理。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信息内容或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属于市财政局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承办科室(单位)将《告知书》交申请人前需到局办公室编号,并加盖我局公章。局办公室对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4)回复。承办科室(单位)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督办。在办理过程中,局办公室应与承办科室(单位)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做好督促、协调工作。  

    6)归档。承办科室(单位)在办结依申请公开事项后,要及时将相关材料(《申请表》、《处理单》、《告知书》等)整理局办公室统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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