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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0-07-30


一、项目名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财行资发[2006]6号);
 
4.《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十政发[2008]6号);
 
三、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四、申报材料清单:
 
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2、资产价值凭证;
 
3、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4、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5、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要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6、其他有关资料。
 
五、办理流程;
 
1.申报;
 
2.受理:检查上述清单有效性,并受理;
 

3.办理:按照有关法规对申报的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


 
4.办结:签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合同书》;
 
六、办理期限: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
 

七、办公电话: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 8102663;

八、办事地点:十堰市北京北路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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