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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核批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0-07-30


一、项目名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核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鄂财预发[2002]93号)
 
3、《关于进一步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发[2007]51号)
 
4、十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十财办发[2007]109号)。
 
三、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四、申报材料清单:
 
1、开立(变更)银行存款账户需报送以下材料:
 
(1)“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变更)银行账户的理由,包括开立(变更)账户的名称、用途、适用范围、依据或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3)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相应有关证明材料。
 
2、银行账户的撤销需报送以下材料:
 
(1)凡按照统一规定需撤销银行存款账户的,预算单位应提供其开户银行的销户手续;
 
(2)单位因自身原因需撤销银行存款账户的,单位提出申请,说明销户原因。
 
五、办理流程;
 
预算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事项时,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填写《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审批,然后传递市财政局国库科统一办理批复手续,最终由人民银行十堰市支行办理开户手续,颁发开户许可证。
 
六、办理期限:一天
 

七、办公电话:国库科:8102636

八:办事地点:十堰市北京北路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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