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管理服务事项常见问题解答(2024版)
为适应新时期会计人员管理要求,更好提升会计人员服务质量, 现对日常工作中会计人员咨询频率较高的热点问题分类解答如下:
一、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1.为什么要信息采集?
答:信息采集是新时期加强会计人员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会计先进工作者评先表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会计事务工作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全国会计人员数据互利互通,促进会计人才大流动的首要环节。
2.哪些人员需要采集信息?
答:从事会计工作的在岗人员或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的人员均需采集会计信息。
3.会计人员怎样进行采集信息?
答:会计人员登录湖北省财政厅官网,点击“湖北省会计人
员管理服务平台”,在“个人服务--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中点击“信息采集”,完成身份认证后进入采集信息页面,依系统提示,逐条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提交审核,属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信息采集成功。
4.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成功后如果学历、职称、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可以变更信息吗?
答:可以。会计人员登录湖北省财政厅官网,点击“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在“个人服务---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中点击“信息变更”,完成身份认证后进入信息变更页面,修改变更的信息并上传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提交审核,属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信息变更成功。
5.会计人员在省内如何调转信息?
答:会计人员首先要完成信息采集才能申请省内调转信息。申请省内调转信息时登录湖北省财政厅官网,点击“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在“个人服务---会计人员属地关系调转”中点击“省内调转”,完成身份认证后进入省内调转页面,修改调入地会计管理部门及工作单位,上传单位证明材料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提交审核,调入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调转信息成功。
6.会计人员如何跨省调转信息?
答:会计人员首先要完成信息采集,并按规定完成当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才能申请跨省调转。申请跨省调转信息时登录湖北省财政厅官网,点击“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在“个人服务—会计人员属地关系调转”中点击“跨省调转”,完成身份认证后进入跨省调转页面,选择调入省份、市、地区及单位,按系统要求上传证明材料,提交审核,调入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跨省调转信息成功。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哪些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答:在“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需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2.会计人员从什么时候开始继续教育?
答:根据《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3.继续教育学习的形式有哪些?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网络教育、面授教育、视同参加继续教育。
(1)网络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登录湖北省财政厅网站在“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点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模块,选择3家网校中任意一家报名,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缴费后即可开始在线学习。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并考试合格后,系统将自动登记学分,不需会计人员上传合格证。
(2)面授教育培训。各单位组织的面授,开班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师资等材料(PDF格式)上传至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报属地财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后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单位统一将培训照片、签到表、培训小结、学分认定登记表等资料(电子文档)上传至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经属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登记相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3)视同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参加《湖北省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中会计类相关考试、会计类学历(学位)教育、研究课题、发表论文等形式继续教育的,由会计人员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经属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折算该学员继续教育学分,其折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人才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
(八)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按所属协会确认的学分进行认定。
4.会计人员每年需完成多少学分的继续教育?
答:会计专业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继续教育学分记录当年度有效,过期不补;当年度取得的学分及当年符合折算条件折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5.会计人员在外省能否在湖北省完成继续教育和登记?
答: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在外省的会计人员需在工作所在地完成继续教育,在工作所在地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进行学分登记。
6.派驻在外地怎样参加继续教育?
答:所在单位临时派出在外地工作的,可以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或参加会计类相关考试,以及《湖北省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视同继续教育的途径。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会计资格考试报名一般在什么时间?
答:初级、高级资格考试一般在每年1月份报名,中级资格考试一般在每年6月份报名。具体报名时间以市财政局网站考试公告为准。
2.会计资格考试报名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3.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哪些?
答: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4.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哪些?
答: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5.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哪些?
答: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6.会计资格报名时应怎样选择会计管理机构?
答:会计资格考试按照属地原则开展网上报名。在岗在职人员按工作所在地、在校学生按学籍所在地、其他人员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7.会计资格考试报名怎样审核资格?
答:初级资格报名实行“考后审核”。考试合格后,考生持考试成绩单、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原件到报名时选定的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中级资格报名实行“考前审核”。考生报名前需先在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信息采集,报名时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进行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后进入报名系统,按系统提示进行报名。报名系统将自动从“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调取考生相关信息,与报名条件进行对比审核资格。
高级资格报名期间不进行集中审核资格。考生报名前需在“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信息采集,考试成绩合格后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时由省高评委在受理评审材料时审核。
8.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对继续教育具体有何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相关规定,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有规定年度的继续教育记录:具备大学专科学历,自从事会计工作次年起至少需完成4个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自从事会计工作次年起至少需完成3个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自从事会计工作次年起至少需完成1个年度会计继续教育。
9.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如何查询?
答:会计资格考试结束一个月后,考生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查询考试成绩,也可登录“湖北省财政厅网站”查询考试成绩。
10.对考试成绩分数有疑义怎样复核成绩?
答:考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如考生对分数有疑义的,可持身份证原件向报名时选择的会计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分数,所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将向其提供相关科目的具体分值。(注意:复核成绩只限初、中级考试)
四、会计专业资格证书领取
1.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后多长时间可以领取资格证书?
答:会计资格证书由人社部统一印制,一般考试成绩公布后四个月左右下发至各级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具体领证时间以会计管理机构通知为准。
2.考生应如何领取证书?
答:成绩合格的考生到报考时选择的会计管理机构领取证书。证书由本人领取时,出示身份证原件后本人签字即可,不必留存复印件;委托代领时,出示被代领人、代领人身份证原件,需留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3.领取证书时如果忘记在哪里报考的怎么办?
答:如果考生忘记在哪个会计管理机构报名,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在证书查询系统中查阅证书管理号,证书管理号的12至15位为考生报名地的会计管理机构行政编码。具体行政编码对应的会计管理机构可登录十堰市财政局网站在当年证书领取的通知中查询。
4.领取证书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按照人社部有关规定,证书自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由指定印制企业回收销毁。
5.会计职称证书丢失如何补办?
答:会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证书按照“谁发证,谁补办”的原则,应由持证人向原发证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申请补办。高级、正高级证书的补办请向省人社部门申请。
申请补办会计初、中级资格证书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考试成绩合格单(2001年及以后取得证书的在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官网(http://kzp.mof.gov.cn)成绩合格人员信息查询系统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2001年以前的在属地会计管理机构申请验证、确认)。
(3)电子登记照片。
(4)《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在十堰市财政局网站会计管理栏目下载)。
按照省会计考办有关文件规定,补发证书申请材料由市级会计管理部门每季度最后一月5日前汇总上报省会计考办,由省会计考办集中报财政部办理。
五、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1.哪些人员可以申报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
答: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会计专业岗位上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虽然持有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在审计、统计、经济等岗位工作的,不在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范围。
2.怎样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答: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取得。通过高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通过后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3.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途径?
答:按照单位属地进行申报。单位在武汉市的,参加武汉市组织的评审,具体请询武汉市财政局;单位在其他市州的,通过所在市州人社部门逐级审核后参加省里组织的评审;省直单位和出具委托评审函的中央在鄂单位参加省里组织的评审。
4.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条件有哪些?
答: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在学历资历上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被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业绩、科研等其他要求见《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鄂人社职管【2019】4号)。
5.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如何取得?
答:按照有关要求,正高级会计师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申报人员应通过省组织的正高级会计师水平能力测试后,方可申报参加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评审通过可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具体办法详见省财政厅公众网发布的年度申报评审材料的通知。
主办单位:十堰市财政局 地址:十堰市北京中路82-A号 技术支持:十堰政府网
电话:0719-8418624 邮箱:syczxx@163.com 鄂ICP备06007886号-5 网站地图
鄂公网安备 42030202000140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3000041